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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程序 (言詞辯論程序 (不到場效果 (一造不到 (第一次: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第二次: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二造不到…
通常訴訟程序
言詞辯論程序
意義
狹義:言辯
廣義:準備/調證/言辯
合併/分別/限制
分別辯論§204
欠缺相牽連關係
判決分別為之
§205合併辯論
訴訟標的相牽連or得以一訴主張
避免矛盾、S經濟
類型
本案言詞辯論
實體事項有無理由
對訴訟要件不合法之同意
瑕疵治癒而為合法,喪失責問權
公益事件不適用
ex.§25.197.255.262
非本案言詞辯論
程序是否合法
不到場效果
一造不到
第一次: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第二次:職權一造辯論判決
§387擬制不到場:到場不為辯論
二造不到
§191視為合意停止
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內容
§192開始
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388法院審判範圍
處分權主義
陳述
§195真實完全陳述義務
不得故意違背
主觀
認知事實
具體化陳述義務
法院有闡明權
種類
主張
否認
自認
他造所為之事實表示承認
§280擬制自認
不爭執
抗辯
攻防方法之適時提出主義
目的:
審理集中化
避免訴訟拖延
違反受失權效
效果
駁回攻防方法
權利主張 :red_cross:
ex.主張已抵銷之事實,攻防方法,有失權效
抵銷意思之主張,權利主張,無失權效
爭點整理程序
1.準備書狀先行程序
獨任/合議
兩造交換書狀至一定程度
2.準備程序§270
實務:獨任/合議
學說:限合議§270
先準備程序
後言詞辯論程序
受命法官
闡明訴訟關係
原:不調證
例:調證
§270-1得不公開法庭
未經辯論程序不可判決
3.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
獨任/合議
二次皆為言詞辯論程序
第一次為爭點整理期日
第二次為言詞辯論期日
合議制兩次皆為三個法官
適合案件複雜、人多
公開法庭
4.自律性爭點簡化程序
兩造在法庭外爭點簡化作成協議
向法院陳明
爭點簡化協議
訴訟契約
協議內容
事實上爭點
證據上爭點
法律上爭點
法官知法原則/審判獨立
法律見解不受拘束
前提法律關係or權利
仍受拘束
效力
主觀範圍
原:當事人受拘束
例:兩造同意、
不可歸責雙方、
顯失公平
客觀範圍:
協議範圍內
證據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