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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信用法益 (名譽 (人格) (客觀外在名譽 (基本 (§310 I 誹謗罪 (違法性:§310III (真實惡意原則(釋509)…
侵害名譽、信用法益
名譽
(人格)
客觀外在名譽
基本
§310 I 誹謗罪
指摘:就某事加以揭發
傳述:就已揭發之事加以宣傳轉述
須針對具體事實,非單純謾罵
主觀:散布於眾之意圖,不需客觀真的散布於眾
違法性:§310III
真實惡意原則(釋509)
不用絕對真實,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可(相對真實)
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
行為人出於過失未經查證而指摘傳述
公益關聯原則
客體包含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
加重
§310II加動誹謗罪
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為之
主觀感情名譽
基本
§309 I公然侮辱罪
客體
<R>包含法人、自然人均得該當本罪客體
<學>限於具主觀感受之人,故法人、嬰兒均非本罪客體
侮辱:貶低人格,須考量被害人教育程度、職業,但以一個人對比另一人非侮辱
EX:罵法官是「法學智障」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違法性:§311
加重
§309 II暴行侮辱罪
EX:打耳光、脫光他人衣物、強拉遊街示眾、下跪道歉等
信用
(經濟)
§313妨害信用罪
流言:一部或全部不實之謠言
散布: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
遺族之虔敬感情
§312侮辱誹謗死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