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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性自由 (猥褻 (未施用強制力 (被害人知、欲無從運作 (§225II乘機猥褻罪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Q…
侵害性自由
猥褻
未施用強制力
被害人知、欲無從運作
§225II乘機猥褻罪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
Q:昏睡恍惚是否屬身心障礙之類似情況?
<學>NO,單純熟睡不足以阻斷知與欲運作
<R>YES
被害人狀態非行為人造成
Q:甲將乙綑綁後離去,路過之丙見狀色心大起,雖經乙斥責仍對乙猥褻得逞?
A:乙之知與欲非無從運作之情況,丙違反乙之意願,應成立§224
被害人知、欲不及運作
性騷擾防制法§25突襲觸摸
僅扭曲被害人之欲
§228II利用權勢猥褻罪
行為人在行為歹對被害人有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兩者間有上下位階、不得不服從關係
施用強制力
(壓制知與欲)
加重
§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
§222①
<學>普通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R>實行共同正犯:須全體為猥褻行為,不含共謀共同正犯
§222⑥
行為人限於駕駛者
僅適用於司機利用自己工作機會犯之,私人機會不屬之
基本
§224強制猥褻罪
§226I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
§226II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之加重犯
猥褻
一切足以滿足自己性欲或挑起他人性欲之行為
不以肢體碰觸為必要,只要破壞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學>強度須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一致
<R>凡違反被害人明示、默示或可得推知意願之一切行為均屬之
§226-1殺人、重傷結合犯
性交
未施用強制力
僅扭曲知
§229詐術性交罪
必須施用詐術在先、陷於錯誤在後
Q:小偷甲進入房內行竊,見乙女熟睡欲與乙女性交,乙誤以為是丈夫丙,便遂其願
A:甲未施用詐術,是乙自己陷於錯誤在先,不該當§229
施用詐術影響被害人認知,指傳遞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資訊,使人誤信為自己之配偶
知、欲無從運作
§225I乘機性交罪
僅扭曲欲
§228I利用權勢性交罪
施用強制力
(壓制知與欲)
加重
§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基本
§221強制性交罪
性交之定義§10V
性交必須是本於性目的而為之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學>強度須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一致
<R>凡違反被害人明示、默示或可得推知意願之一切行為均屬之
§226I致死、致重傷加重結果犯
§226II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之加重犯
§226-1殺人、重傷結合犯
§227與幼童性罪
保護法益:幼童身心健全發展
未滿16歲之人與已婚者性交,其為§227之被害人,不另犯相姦罪
未滿16歲但已婚者,具正常性行為能力,縱使婚姻嗣後遭撤銷或離婚亦不該當本罪
Q: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是否須有合意?
<通>NO
<R>YES
Q:行為人與6歲幼童性交
<學>被害人欠缺性意識,成立§227
<R>99年第7次刑庭決議,行為人欠缺性意識,無法成立性交合意,故違反幼童之性意願,成立§222②
與其他性犯罪競合:保護法益不同,成立想像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