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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建築執照 (建照執照 (六個月內 (開工 (承造/監造會同 (主機備查)), 未如期開工 (申請延展 (三個月 (逾期失效))))),…
建築法
建築執照
建照執照
六個月內
開工
承造/監造會同
主機備查
未如期開工
申請延展
三個月
逾期失效
使用執照
雜項執照
拆除執照
建造行為
興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適用地區
區域計劃地區
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都市計劃地區
建築主要構成
雜項工作物
設備
主構造
建築人員
起造人
申請建造/雜項
土地權利證明
工程圖樣
申請書
說明書
經主管機關審定合格
六個月內
可申請建照執照
被通知改正
六個月內後
複審
合格
開工
竣工
申請一次報驗
竣工圖面
申請手續
變更(設計/施工)
辦理變更申請
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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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及補發
五日內補發
三日後退件
不合格
主管機關駁回
設計/監造人
承造人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