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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法律行為, 權利之行使, 消滅時效, 法例, 人, 物, 期日期間), 消滅時效不中斷 (起訴撤回、駁回, 支付命令撤回、駁回、失效,…
總則
法律行為
權利之行使
消滅時效
法例
人
物
期日期間
消滅時效不中斷
起訴撤回、駁回
支付命令撤回、駁回、失效
調解撤回、駁回、不成立、仲裁撤回、仲裁不能
撤回申報和解
執行行為、強制執行撤回
訴訟終結6個月後不起訴
消滅時效不完成
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遺產繼承人或管理人未定
欠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關係之存續
婚姻關係之存續
受監護宣告
精神障礙
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受輔助宣告
精神障礙
其他心智缺陷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不足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不足
消滅時效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破產
告知訴訟
調解、仲裁
執行行為、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
請求
承認
起訴
簽名、蓋章效力
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
需二人簽名證明
不必自寫,但須親簽
簽名與蓋章同等效力
文字與數字
文字與號碼同時存在不符合
文字為準
數字數次表示不符合
最低額為準
文字數次表示不符合
最低額為準
法人成立
應登記而不登記
變更而不變更登記
董事代表權所加限制
清算人之職務
了結現務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收取債權,償還債務
代理權消滅原因
授與法律關係終了
代理人或本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代理權撤回
無權處分
有權利人承認才有效
處分經承認後自始有效
原權利人、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受影響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不包括負擔行為
自衛行為
正當防衛
自助行為
緊急避難
意思能力
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
自然人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
意思能力(識別能力)
法人
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始終期
自然人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法人
始於登記完成
終於清算終結
死亡宣告
例外
年滿80歲以上
失蹤滿三年
遭遇特別災難
失蹤滿一年
同時遇難
推定同時死亡
原則
失蹤滿七年
行為能力
財產上
完全行為能力
未滿20歲,但已婚
滿20歲以上
限制行為能力
7歲~20歲
單獨行為無效
契約效果未定
無行為能力
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
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身分上
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
不得為遺囑
滿16歲
得為遺囑
訂婚
男滿17歲、女滿15歲
結婚
男滿18歲、女滿16歲
受輔助宣告之人
需輔助人同意
不需輔助人同意
法人種類
私法人
社團法人(人之集合)
公益
營利
財團法人(財產之集合)
公法人
法人權利能力範圍之例外
以自然生理為基礎之人格權
以自然人身分為基礎之身分權
法人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董事
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不動產
類型
土地
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
物權變動方式
登記主義
孳息
天然孳息
有收取權之人
原物所有人
承租人
法定孳息
法律上行為
適法行為
準法律行為
意思通知
觀念通知
感情表示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單獨行為
契約行為
共同行為
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要式行為
類型
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
遺囑
以書面為之
向法院表示
定義
法律行為要件
成立要件
特別
要式性
要物性
契約合意
一般
意思表示
標的
當事人
生效要件
一般
當事人: 完全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 健全無瑕疵
標的: 可能、確定、適法、妥當
特別
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
動產所有權移轉: 交付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
確定的方法
種類之債
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往取
送付
赴償
代送
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
選擇之債
選擇權人
無效
一部無效
全部無效
例外
除去該部分可成立者
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
無效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隱藏行為
單獨
有效
相對人明知: 無效
錯誤
一般錯誤
表示內容錯誤
當事人本身
標的物
法律行為性質
表示行為錯誤
傳達錯誤
動機錯誤
無法撤銷
對重要事實認知不正確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相對人詐欺
得撤銷
第三人詐欺
得撤銷
限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
相對人脅迫
得撤銷
第三人脅迫
得撤銷
法律行為附款
條件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期限
始期
期限屆至,發生效力
終期
期限屆至,失其效力
不許附條件之例外
妨害相對人利益
違背公序良俗
擬制成就
條件成就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不正當行為阻其成就
視為條件已成就
條件成就受利益之當事人+不正當行為促其成就
視為條件不成就
代理
無權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
授權行為無效
逾越代理權
代理權消滅
完全未經授權
表見代理
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
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反對
自己代理
須本人承認才有效
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有權代理
意定代理
依授權之意思表示而定
法定代理
依法律之規定
隱名代理
代理行為瑕疵
事實之有無,代理人決定
明知、可得而知其事情
意思欠缺
被脅迫、詐欺
事實之有無,本人決定
代理權為法律行為授與
意思表示依照本人所指示
代理權之限制、撤回
例外
善意人因過失而不知實情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行為當時知其無效
或可得而知者
撤銷
自始無效
形成權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之區別
無權代理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效力均未定
以本人名義
無權處分
處分行為
僅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以自己名義
時效
消滅時效
特別
2年
5年
其他
一般
15年
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
消滅時效
請求權
作為: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不作為: 自行為時起算
期間過後效力未消滅
當事人得拋棄時效
最長15年
除斥期間
形成權
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期間過後效力則消滅
形成權消滅,無可拋棄
不超過10年
權利濫用之禁止
不違反公共利益
不損害他人
動產
物權變動方式
交付主義
主物
處分及於從物
從物
定義
不要式行為
意義
無行為能力
法律效果
單獨行為
無效
契約行為
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律效果
單獨行為
無效
契約行為
未定
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情況
詐術
其他
未成年人訂婚、結婚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撤銷權時效: 意思表示後一年
撤銷權時效: 發現後一年、意思表示後十年
雙方代理之禁止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可代理
負損壞賠償、回復原狀之責
主權利時效消滅及於從權利
負負得正
正負得負
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