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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1) (通姦罪 (§239 (行為主體 (有配偶之人 (純正身分犯), 相姦者), 保護法益 (J554, J791), 行為…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1)
通姦罪
§239
行為主體
有配偶之人
純正身分犯
相姦者
行為
通姦
保護法益
J554
J791
§245
Ⅰ
告訴乃論
Ⅱ
配偶縱容或宥恕者
不得告訴
詐術結婚罪
§23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詐術
締結
得撤銷之婚姻
無效之婚姻
客觀處罰條件
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245 Ⅰ
告訴乃論
重婚罪
§237
行為主體
有配偶之人
純正身分犯
相婚者
行為
己手犯
重為婚姻
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