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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委員會 (調解事件 (聲請 (管轄 (兩造 (居住 (不同一 (他造 (民事 (住所, 居所, 營業所, 事務所), 刑事…
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委員會
應設
公所
鄉
鎮
市
區
35條
辦理
調解
事件
民事
刑事
告訴乃論
調解事件
聲請
管轄
兩造
居住
同一
不同一
他造
民事
4 more items...
刑事
3 more items...
不受限制
同意
經
兩造
並經
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
法院移付
選定
被告
住所
居所
營業所
事務所
不在此限
同意
經
兩造
並經
該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
不得兼任
首長
民意代表
不得為
曾犯
貪污罪
判刑確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提起公訴
前二款以外之罪
刑之裁判確定
有期徒刑以上
不在此限
過失犯罪
受
緩刑宣告
易科罰金
曾受
裁判確定
處分
保安
感訓
尚未
復權
宣告
破產
撤銷
宣告
監護
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