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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總則01) ((立法目的 ((鼓勵國民儲蓄 (刺激資本形成)), (配合國家政策), (增進民眾便利 (X增進社會福祉)),…
郵政儲金匯兌法(總則01)
立法目的
鼓勵國民儲蓄
刺激資本形成
配合國家政策
增進民眾便利
X增進社會福祉
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
民國91年公布31條
92年施行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
主管機關
交通部
受金管會監督
涉及外匯業務
許可機關
中央銀行
:star:
郵政儲金
種類
存簿儲金
存款人
憑
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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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儲金
有一定時間之限制
存款人
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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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劃撥儲金
存款人
得以其帳戶辦理
存款、匯款、提款、撥款、轉帳
申請領用劃撥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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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郵政匯兌
種類
國內匯兌
公眾以一定金額
委託
中華郵政
支付與國內受款人
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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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匯兌
...轉付與國外受款人
接受通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
郵政禮券
:star:中華郵政發行
依面額
對持有人
無條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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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
有價證券
於任何郵局
免簽名蓋章
即可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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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載事項
由中華郵政擬定
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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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關於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
所為行為
視為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為確認
取款人真偽
得
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經營郵儲匯兌業務
會計帳務
應獨立處理
:red_flag: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