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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郵件補償) ((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 (全部或一部 (遺失、被竊、毀損))), (因過失 (致限時、快捷…
郵政法(郵件補償)
寄件人得請求補償
包裹、快捷、報值、保價郵件
全部或一部
遺失、被竊、毀損
因過失
致限時、快捷
遞送延誤
掛號
未依
公告之處理規定
遞送
下列情形
得由收件人行使
提出
已由寄件人授求償權
之證據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
收件人
收受其餘部分
並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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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寄件人只得依此二項求償
上述所列
不得求償
因郵件
性質/瑕疵致損失者
天災、不可抗力致損失
但
保價郵件
以因戰事有損失為限
外國境內損失
依該國法規
不負補償責任
禁寄物品
或
依法規不得遞送物品
未妥善封裝
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收件人無異議
接受郵件者
郵件
遞交收件人、退還寄件人
封面無破裂痕跡
重量亦未減少
不得
以毀損論
重量雖減少
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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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
事件關係、市價變動
而減損全部或一部
不得以損失論
履行補償後
發現原寄郵件全部/一部
應
通知受領補償者
得於
收到通知日起
3個月內退還補償金(全部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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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請求權
時效
自郵件交寄日起
逾6個月
不行使而消滅
如於前項期間
曾向中華郵政公司
查詢該郵件
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補償金請求權
時效
補償金確定後
應通知受領補償人
自受領補償人
收到通知日起
逾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red_flag:權利
:red_flag: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