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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時間限制 (一年內 (補徵或退還稅款, 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復運出口, 短徵或溢徵稅款者, 稅則號別、稅率適用顯然錯誤致短徵稅款,…
關稅時間限制
一年內
補徵或退還稅款
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復運出口
短徵或溢徵稅款者
稅則號別、稅率適用顯然錯誤致短徵稅款
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貨物;復
運進口
財政部定類似物品,原貨復運進口
半年內(6個月內
)
自行押放案件
整修或保養完畢,復運出口
不隨身行李未進口
展覽品復運出口
賠償或掉換進口貨免稅
二個月內(60天)
簽發貨樣收據
轉口貨,進倉轉運出口
補送進出口文件
存儲進口貨棧之轉口貨物
十日內
報關後申請海關查驗
合裝貨櫃,進倉拆櫃
儀檢通知
三十日內
(一個月內)
出口前後
減免進口,轉讓或變更用途
出口放行裝船
三日內
空進口有溢短卸
貨櫃裝貨有溢卸、短卸
四個月
定期徵助航服務費
免稅證明,退保證金
一年六個月內
外銷品應退之進口原料
十五日內
簽發出口副本各聯
三年內
外銷品出口放行復運進口
二年內
進口前存倉期間
前一個月中間日
外匯價格之拆算
二十日
逾期不報關、不繳稅變賣貨物
五年內
變賣逾期貨之餘款
七日內
非櫃裝貨物有溢卸、短卸
十四日內
變賣OR銷毀貨物應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