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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的承諾 (事實上的承諾 (客觀要件 (事前真摯的承諾 (真摯的承諾 (無意思瑕疵, 有意思瑕疵), 事前的承諾…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的承諾
事實上的承諾
客觀要件
承諾的範圍
侵害的「行為」(方法)與「結果」均在被害人的承諾範圍內
承諾的內容
未超出社會倫理的限制
非法律不容許被害人得自由處分的法益類型
有處分權
名譽法益
財產法益
自由法益
輕微的身體法益
無處分權
生命法益
重大的身體法益
不得違背善良風俗
評析
該限制是否過度介入他人的自我決定空間,容有疑問
「承諾的動機」不應影響承諾有效性的認定
若認為承諾違反善良風俗,後續自然會再討論相關的犯罪
事前真摯的承諾
事前的承諾
侵害行為出現時,承諾即已存在
真摯的承諾
無意思瑕疵
有意思瑕疵
被害人有承諾能力
了解捨棄法益的意義與效果
主觀要件
被害人對於承諾有所認知
推測的承諾
前提
客觀上無法取得被害人事實上的承諾
無須屬於緊急情況
意義
雖然被害人無法為意思表示,但是從「一般第三人」的角度觀察,理性客觀的法益持有者將同意該行為人的干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