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3 執行程序之進行,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種類 (終局判決 (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 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
CH3 執行程序之進行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種類
終局判決
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
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
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裁判正本
和解或調解
筆錄正本
其他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公證書
公證書
強制執行之立法主義
執行標的物上所附有之權利,於拍定後
用益物權、租賃關係
原則: 承受主義
例外: 塗銷主義(抵押權)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原則: 塗銷主義
例外: 承受主義(債權未到期、未訂期)
群團優先主義
第一群團
最初查封之債權人
一定時間內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第二群團
其後再參加之債權人
執行程序之主導者
程序是否開始
當事人進行主義
程序如何進行
職權進行主義
禁止雙重查封主義
當事人不平等主義
調查事項
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體要件
形式要件
當事人
執行障礙事由
執行標的物
執行名義
停止執行效力
已為之強制執行
一時停止
已為狀態,保持
終局停止
停止並撤銷
執行法院仍得為必要之執行處分
更換強制管理人
允許保管查封
停止執行之相對性
當事人間
開始強制執行之前
不得開始強制執行
開始強制執行之後
不得繼續強制執行
調查方式
傳訊當事人
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
執行標的物
調閱卷宗
對執行標的物之調查
審閱債權人提出之證明文件
登記
因強制執行應登記之財產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基於行政管理而為之登記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登記方法
原則
通知主管登記機關辦理
例外
第11條
債務人因繼承取得財產之登記
代辦繼承登記
登記事由
強制執行之開始
開始之原因
開始之時期
開始之要件
開始之要件
聲請執行程序之合法要件
欠缺法定要件之處理
執行名義之合法要件
撤銷執行之類型
個別執行處分之撤銷
針對執行程序中某階段、部分
整個執行程序之撤銷
該執行名義
個別執行程序之撤銷
對某特定標的物
撤銷執行之事由
債權人撤回執行聲請
執行法院因當事人提出文書而撤銷
執行法院依職權
執行程序之終結種類
整個執行程序之終結
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及執行費用,完全獲得滿足
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拍賣物拍定後,所有權移轉前,須拍定人同意
強制執行法院撤銷
債權確定不能實現
金錢債權執行無效果而發給債權憑證
個別執行程序之終結
金錢債權
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
交付或分配拍賣價金與各債權人時
其他財產權
核發收取命令
債權人實際收到債權時
核發移轉命令
移轉命令送到第三人時
核發支付轉給命令
分配拍賣價金與各債權人時
物之交付權
動產
取去動產,交付債權人時
不動產
解除占有,歸債權人占有時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
可替代行為
第三人依授權裁定完成時
不可替代行為
債務人受拘提、管收或處怠金後,實際履行時
個別執行處分之終結
拍賣
拍定行為
換價
動產
將拍賣物交付買受人
不動產
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其他財產權
合法送達時
種類
執行費
參與分配費用
其他執行程序進行之費用
未預納之效果
執行費
原則
駁回聲請
例外
裁定訴訟救助
參與分配費用
原則
駁回聲請
例外
裁定訴訟救助
執行程序進行必要費用
駁回聲請
撤銷已為處分
債權憑證
發給要件
債權人查報財產無結果
債務人無財產
債務人有財產,但不足清償
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程序
發給效力
整個執行程序終結
得為執行名義
無須再繳執行費
再次聲請仍查無財產,得逕發債權憑證
意義
聲請不合程序之處理
逾期不補正
裁定駁回
限期補正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欠缺之效果
執行名義做成之法院 = 執行法院
自行調閱卷宗
執行名義做成之法院 ≠ 執行法院
限期債權人補正
開始之時期
非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物之交付請求權
動產
著手取交時
不動產
解除債務人占有時
可替代之行為
代替執行之授權裁定開始
不可替代之行為、不行為
處怠金之命令核發、拘提、管收時
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
進行查封時
其他財產
核發扣押命令時
3.4 延緩執行
延緩
要件
陳明執行法院
債權人同意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限制
延緩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期限屆滿不聲請續行,視為撤回
以一次為限
變更、延展
要件
特別重大情事
依職權
停止執行型態
整個執行程序停止
基於一個執行名義所發動
個別執行程序停止
特定執行程序
停止執行原因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
強制執行法規定
提起異議
和解繼續審判請求
提起再審
調解無效、撤銷之訴
回復原狀聲請
抗告
認有必要或依聲請定相當之擔保
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依其他法律規定
撤銷執行之方式
除去執行處分之事實行為
另以裁定為之
撤銷執行之效力
以已開始但尚未終結之強制執行程序為限
因執行處分而生之實體效力不隨之溯及消滅
停止執行效力存續期間
破產、破產法和解、公司重整
各該程序終結
繼續至抗告裁判確定
債權人償還執行費用
判決變更、廢棄
於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
整個執行程序
個別執行程序
個別執行處分
個別執行處分
個別執行程序
個別執行處分
個別執行處分
開始之原因
當事人進行主義
債權人聲請
提出聲請書狀
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繳納執行費
分期給付之聲請
各期履行期屆至
經債權人聲請
繼續執行
自助行為後聲請
尚未聲請
視為聲請
囑託執行
受理之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
移送開始
法院無管轄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受償次序
執行費、必要費用
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費用
非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費用
3.3 強制執行事件之調查與登記
3.5 強制執行之停止
3.6 強制執行之撤銷與終結
執行程序之終結
3.7 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