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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罰則02) ((違反經營保險業務行為 ((Who ((負責人/職員), (以他人名義投資 (直接/間接控制…
簡易人壽保險法(罰則02)
違反經營保險業務行為
Who
負責人/職員
以他人名義投資
直接/間接控制
中華郵政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之人
意圖
為自己/第3人不法利益
損害中華郵政公司利益
違背
經營簡易人壽保險之行為
致生損害
公司財產/利益
處
1年~7年以下有期徒
得併科3000萬以下罰金
2人以上共同實施
得加重1/2
未遂犯
罰之!!!
未提撥安定基金
金管會
得依情節輕重
處24萬~120萬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
違反
148-2-1
未提供
說明文件(供查核)
所提供說明文件
未依規定記載
或
1 more item...
30萬~150萬以下罰鍰
148-2-2
未依限
向金管會
報告/公開說明
報告/公開說明
內容不實
15萬~75萬以下罰鍰
連續處罰
對象
中華郵政公司
處罰限期令改正
屆期仍不改
本法所定
行政處罰
由金管會為之
並
應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