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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章(3)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 (§316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洩漏」 (未經法益持有人的同意而將秘密公開或宣洩於不知情的…
妨害秘密罪章(3)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
§316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洩漏」
未經法益持有人的同意而將秘密公開或宣洩於不知情的他人
行為客體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他人秘密」
國家秘密以外之一般人不願意他人知悉的事項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從事業務之人
違法性
無故
§319
告訴乃論
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318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洩漏」
行為客體
因職務知悉或持有
「工商秘密」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曾任公務員之人
違法性
無故
§319
告訴乃論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317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洩漏」
行為客體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工商秘密」
工業或商業上考量其營運利益而不能公開的事項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依法令或契約,有義務保守秘密之人
違法性
無故
§319
告訴乃論
洩漏電腦秘密罪
§318-1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洩漏」
行為客體
「他人秘密」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人
違法性
無故
§319
告訴乃論
加重刑罰事由
§318-2
加重構成要件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犯 §316 至 §318 之罪
§319
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