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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篇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債之消滅, 債之移轉, 債之發生, 債之標的, 債之效力), 債之消滅 (抵銷, 混同, 免除, 通則, 清償,…
債篇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債之消滅
債之移轉
債之發生
債之標的
債之效力
債之消滅
抵銷
混同
免除
通則
清償
提存
侵權行為類型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動物侵權
受僱人侵權
共同侵權
公務員侵權
承攬人侵權
解除契約之效果
受領勞務、物之使用
照受領之價額,返還金錢
有孳息者
應返還
毀損、滅失、其他致不能返還者
償還價額
必要支出、有益費用
他方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返還
受領給付物
應返還
受領金錢
返還並加利息
提存
意義
債權人受領遲延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
提存費用
債權人負擔
提存物受取權
債權人
10年內
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與擔保前
得阻止受取
債之關係消滅
危險移轉
債之發生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代理權授與
侵權行為
契約
債之標的
利息之債
無規定時年利率為5%
超過20%部分無效
損害賠償之債
賠償方法
例外
金錢賠償
原則
恢復原狀
逾期不回復
金錢賠償
不能回復、回復有困難
金錢賠償
賠償範圍
所受損失
所失利益
預期利益
選擇之債
原則: 債務人有選擇權
種類之債
中等品質
貨幣之債
債之消滅
清償
提存
抵銷
免除
混同
定作人權利
瑕疵修補請求權
修補費用請求權
減少報酬請求權
契約解除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事保證
保證責任前提要件
僱用人不能依他法受賠償
賠償金額限制
受僱人當年所得報酬總額
書面為之
保證期間: 3年
人事保證關係消滅
債之效力
遲延
契約
保全
給付
第三人負擔契約
意義
第三人拒絕
當事人之變更、撤銷權
債務人之抗辯權
連帶債務
數人
債務人明示
負同一債務
各負全部給付責任
向第三人清償
債權人承認
有清償效力
受領人= 債權準占有人
善意債務人
有清償效力
債權人受利益限度內
有清償效力
受領人受領
有清償效力
保證
先訴抗辯權
例外
契約明訂負連帶保證
拋棄先訴抗辯權
助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已清償債務
從契約
清償代位權
連帶保證
不當得利之效力
受讓之第三人
無償
有返還義務
有償
無返還義務
惡意受領人
返還義務
損害賠償
善意受領人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免返還義務
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
身體權
財產權
過失
故意
給付不能
自始不能
自始主觀不能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自始客觀不能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嗣後不能
嗣後主觀不能
嗣後客觀不能
契約無效
例外
給付不能情形可以除去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
給付延遲之法律效果
遲延賠償
給付義務不消滅
債務人責任加重(不可抗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
他方未為給付
拒絕自己之給付
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
不得主張
對方已為部分給付
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其他債之消滅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債權人欠缺代償請求權
債權人有代償請求權卻未行使
買賣
定義
一方
移轉財產
他方
支付價金
效力
買受人
受領標的物
危險(利益)負擔
支付價金
出賣人
移轉財產權
權利
物
瑕疵擔保
物之瑕疵擔保權
減少價金
損害賠償
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解除契約
非顯失公平
另行支付
僅指定種類者
權利瑕疵擔保權
買回(再買賣契約)
意義
買回期限
5年,超過縮短為5年
附負擔之贈與
已為給付,受贈人不履行義務
請求履行
撤銷贈與
有瑕疵
於贈與價額內,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
僅在贈與價值內有負擔責任
贈與撤銷之類型
故意侵害
不履行扶養義務
故意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
租賃
期限
定期
逾一年,須立字據
不得逾20年
以基地建築房屋者
不適用
不定期
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
承租人義務
其他事由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失火
重大過失責任
意義
旅遊
變更旅遊內容
原則
不得變更
例外
得變更
退還減少之費用
不得收取增加之費用
終止契約
旅客之隨時終止契約權
賠償損失
償還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含利息
通常價值、約定品質
若無,則可要求改善
不能改善
得請求減少費用
終止契約
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
請求賠償
特殊寄託關係
消費寄託
準用消費借貸規定
法定寄託
毀損滅失責任
原則
應負責
例外
不可抗力
物之性質
客人、伴侶、隨從、來賓所致
混藏寄托
契約
廣義
債權契約
物權契約
狹義
債權契約
契約成立
非必要之點
未表示
意思不一致
法院依事件性質而定
必要之點
意思一致
契約
預約
本約
無因管理之效力
管理人之義務
適當管理義務
公益管理
合意管理
抽象過失責任
不合意管理
無過失責任
緊急管理
重大過失責任
通知義務
計算義務
報告義務
利益返還義務
損害賠償義務
管理人之權利
費用、利息、債務、
損害請求權
公益管理
不適法管理
本人所得利益內求償
適法管理
全額求償
無因管理
真正無因管理
適法管理
公益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
誤信管理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一般
所受利益
更有取得
現存利益(善意)
惡意時
受領時所得利益
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
所存之利益
附加利息
損害賠償
特殊
$180條,
不得主張之
契約之確保
定金
契約不履行
不可歸責於雙方
應返還
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
不得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
加倍返還
契約履行
返還
給付之一部
推定契約成立
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給付不能情形
可歸責債務人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部分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
債權人得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不完全給付者
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損失
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可歸責債務人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人得代位求償
給付延遲
要件
債務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尚未給付
給付仍屬可能
延遲可歸責於債務人
定義
延遲類型
一定時期給付遲延
期限屆滿
給付延遲
解除契約
通常給付遲延
請求支付
催告
給付延遲
解除契約
送達訴狀
給付延遲
解除契約
送達支付命令
給付延遲
解除契約
受領延遲
要件
拒絕受領
不能受領
給付已提出
定義
受領延遲類型
未定期限
債權人一時不能受領
不負延遲責任
債權人催告
應負延遲責任
債務人已預告
應負延遲責任
定有期限
應負延遲責任
保全
代位權
須債務人延遲給付時
所得利益歸於債務人
撤銷權
形成權
撤銷訴權
不安抗辯權
訂約後,他方財產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連帶債務之法律效力
對外效力
債權人選擇請求給付
牽連關係
原則
無
例外
完全絕對效力事項
一人使債務消滅
其他債務人亦免其責任
一人受確定判決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者
亦生效力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遲延
為他債務人之利益者
亦生效力
限制絕對效力事項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免除債務
他債務人不免其責任
抵銷
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
對內效力
平均分擔
例外
契約訂立
債務人之一應單獨負責之事由
法律規定
同免責任
求償權
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求償並利息
代位權
可分之債
例外
法律規定
契約訂立
原則
平均分擔
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債權
不可分債務
債之移轉
債權讓與
效力
債權擔保、從權力
移轉
利息
移轉
已通知
未讓與、讓與無效
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債務人得以對債權人之債務,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可否讓與
例外
依債權之性質
依當事人特約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禁止扣押者
原則
可以
讓與方法
交付文件並告知相關事項
通知、讓與字據
須通知債務人
債務承擔
承擔方法
經債權人同意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效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之
不得以債務人之債權抵銷
概括承受
債務人與承擔人負連帶債務責任
已到期
通知日
未到期
2年內
債權人受通知、公告
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未指定清償
意義
數宗債務
給付種類相同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
債務人得指定應抵充之給付
不為指定時
債務已屆清償期
債務均已屆/未屆清償期
已屆清償期>擔保最少者>債務人獲益最多者>先到期者>按比例充抵一部
抵銷
例外
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
原則
抵銷要件
積極要件
雙方債權有效存在
給付種類相同
互負債務
均屆清償期
消極要件
非債之性質不能抵銷
法律未禁止抵銷
當事人未約定禁止抵銷
不得抵銷之債
禁止扣押之債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特種買賣
民法
拍賣
多數人就同一標的物,進行競相爭買
要約之引誘
貨樣買賣
依貨樣而定標的物
分期付價買賣
於一定期間分期給付價金
遲付達1/5價金
要求支付全部價金
試驗買賣
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
消費者保護法
訪問買賣
郵購買賣
贈與
得撤銷之情形
非經公證
為履行道德義務
權利未移轉前
意義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情形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故意或重大過失
贈與撤銷之效力
受贈人死亡
撤銷權消滅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危險移轉
例外
故意不告知其瑕疵
保證其無瑕疵
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
原則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買賣不破租賃
對世效力
租賃權物權化
例外
轉租
房屋以外
例外
經出租人承諾
原則
不得轉租
房屋
原則
得將一部轉租
例外
若有反對約定則不可
若違反,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房租繳交
無約定
依習慣
無約定
無習慣
租賃期滿
租金遲繳
不動產
定相當期限催告
終止契約
遲付租金總額=2個月租金
終止契約
動產
定相當期限催告
終止契約
借貸
使用借貸
使用期限
依約定使用期限
依物之性質定使用期限
未定期限、不能依物之性質定期限
得隨時請返還
負賠償責任
貸與人
不告知物之瑕疵
借用人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消費借貸
使用期限
依約定使用期限
未定期限
得隨時請返還
僱傭
勞務請求權專屬性
特種技能保證
承攬
有形之結果
無形之結果
給付遲延
定作人權利
遲延預防
委任
注意義務
受有報酬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
未受報酬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親自處理義務
居間
報告居間
媒介居間
受寄人義務
無償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有償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受寄人責任
禁止保管
不得使用
第三人保管
例外
寄託人同意
另有習慣
有不得已事由
原則
不得為之
場所主人責任
貴重物
報明拒絕保管
未報明交付保管
未交付保管
報明交付保管
非貴重物
交付保管
未交付保管
運送
物品運送
變更託運人
原則
不得變更
例外
急迫之情事
可推定允許變更
賠償請求權: 1年
託運單、提單
損害之虞告知義務
旅客運送
賠償請求權: 2年
遲延責任
行李不取回
合夥
隱名合夥
隱名合夥人
出名合夥人
顯名合夥
損益相抵
所受損失 - 所受利益
過失相抵
被害人有過失
減輕賠償金額
歸責事由
責任等級
故意責任
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
怠於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責任
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
重大過失責任
怠於普通注意
不可抗力責任
(無過失責任)
最低
最高
債務人之有償行為
明知有害於債權人
受益人亦知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
清償
第三人
例外
依債之性質
不得為之清償
當事人另有約定
不得為之清償
債務人有異議
第三人無利害關係
債權人得拒絕
第三人有利害關係
債權人不得拒絕
原則
可為之清償
第三債務人創新債權抵銷
禁止
以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
不得以自己之債務與他方抵銷
免除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期債務之意思
單獨行為
準物權行為
混同
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原則
債之關係消滅
例外
債權為他人權利標的
法律另有規定
互易
意義
金錢以外之財產權
準用買賣規定
付補足金之互易
準用買賣規定
損害賠償範圍
贈與物之價額
經濟狀況變更
得拒絕履行贈與
修繕費用
出租人負擔
受領勞務延遲效果
受僱人無補服勞務義務
仍得請求報酬
須扣除不服勞務所減省費用
往他處服勞務所得
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違反
不可抗力責任
指示證券
定義
無記名證券
定義
合會
定義
契約自由原則
侵權行為之要件
相當因果關係
一部履行者,減少違約金
賠償請求權: 2年
撤銷權1年、10年
債篇各論
撤銷權: 1年
撤銷權: 6個月
AND
寄託
侵權行為責任
事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