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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訂立、效力、保費繳付) (保險契約 ((契約生效日 ((填發保單日 (生效)), (保險人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第一期金額…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訂立、效力、保費繳付)
保險契約
契約生效日
填發保單日
生效
保險人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第一期金額
應負保險責任
同意承保溯自預收相當錢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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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保險費
繳費日起
1個月未交付
應10日內催告、繳費日起算3個月寬限
未交付而效力停止
恢復契約效力
要保人
於2年內
申請恢復
保險人同意
溯自繳清應繳
保險費及其利息
恢復效力
訂立/申請恢復契約
要保人、被保人
據實說明(書面詢問)
契約解除權
保險人得解除
故意隱匿/過失遺漏/不實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時效
自保險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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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立/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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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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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時
要保人
保費已付足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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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不得解除
要保人/被保人
證明
~無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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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恢復效力
至保險事故發生日起
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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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
要保人得
隨時
終止效力
不溯及既往
保險契約
訂立
本人
第3人
未經
被保險人
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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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可保權益)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
須
要保人、被保險人
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於保險標的
有利害關係
而享有合法經濟利益
保險單
保險人同意承保後
應填發
要保人
得指定/變更
受益人
除另有規定外
訂約時
契約滿期前
事故發生前
未指定時
以被保人死亡
為保險給付事由
保險金額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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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
為保險給付事由
以被保人為受益人
給付前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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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被保險人為第3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star:
:red_flag:保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