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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通則01) (相關名詞 ((保險人 ((中華郵政公司 ((從事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依法負 (保險給付責任)))),…
簡易人壽保險(通則01)
相關名詞
保險人
中華郵政公司
(從事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依法負
保險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
因事故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亦得為)
要保人
向保險人立契約
交付保費義務
受益人
享有賠償請求權
要保人、被保險人
均得為
契約當事人
保險人、要保人
契約關係人
保險人、受益人
立法目的
提供
國民經濟保障
健全
簡易人壽保險制度
便利
全民投保
增進
社會福祉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主管機關
中華郵政經營的
交通部
並受金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
金管會
適用
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合險
得以
附約方式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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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免施以
健康檢查
1 more item...
由第3人訂的保約
權利移轉、出質
需被保險人
1 more item...
保險金額
最高
保險金額
最低
保險金額
交通部會同金管會
定之
同一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總數
超過限額者
超過部分
無效
所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
法條演進
民國24年
國民政府制定38條
民國91年
改制
43條
民國101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最近修法
民國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