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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自然人 (「人格權」的保護 (分類, 「侵害」的判斷, 意義, 救濟方式), 住、居所 (住所, 居所), 能力 (某種法律上的資格或地位…
權利主體:自然人
「人格權」的保護
分類
「侵害」的判斷
意義
救濟方式
住、居所
住所
居所
能力
某種法律上的資格或地位
權利能力
開始與結束
§6
始期
終期
意義
可以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全有」或「全無」
行為能力
制度目的
維護交易秩序
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
判斷標準
「形式」判斷
主要標準
年齡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
補充標準
監護 / 輔助宣告
結婚與否
意義
責任能力
判斷標準
個案的「實質」判斷
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意義
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應負責的能力
依 §221 準用 §187
債務不履行能力
§187 Ⅰ
侵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