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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總則(02) ((免稅 ((遞送郵件業務), (供遞送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供遞送使用之業務單據))), (海難 (不分擔共同海損)),…
郵政法總則(02)
免稅
遞送郵件業務
供遞送使用之郵政公用物
供遞送使用之業務單據
海難
不分擔共同海損
開拆郵件
原則
不得開拆
例外
事實足認
郵政禁寄物品
不適用優惠資費
違反郵政法規
經寄件人、收件人同意
不同意者
得拒絕接受/遞送該郵件
拆驗後
應予驗訖之證明
經營業務
需交通部核定
經營第1-6款相關業務
投資第1-6款相關業務
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
匯兌
郵政資產之營運
集郵及相關商品
簡易人壽保險
儲金
遞送郵件
基本通信權益
國內遞送普及
品質良好
參考萬國郵政公約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執行顯有困難
得公告限制、停辦
遞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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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允當
其他
主管機關指定
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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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件不pass20公斤
長寬高不逾150
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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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件不pass2公斤
函件
郵政專營(受其委託)
信函
運送業者
除附送與貨物有關通知
不得遞送前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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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所交寄
單件重
500G以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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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法人
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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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簡
明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