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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 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不動產執行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拍賣之實施 (優先承買 (基地承租人, 基地所有人,…
CH6 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不動產執行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拍賣之實施
優先承買
基地承租人
基地所有人
共有人
耕地承租人
拍賣之進行
方式
得標人之確定
拍定
應買人資格
債務人
外國人
交債權人承受
債務人之拍賣指定權
動產及不動產之合併拍賣
執行拍賣人
實施拍賣之期日及場所
超額拍賣之禁止
再行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
強制管理
對象
有收益之不動產
收益未受強制執行
不動產
特性
費時長
剝奪債務人之使用收益
需專門知識管理
強制管理人之義務
交付收益
計算報告
意義
單純強制管理
併行強制管理
開始
債權人聲請
依職權
命付強制管理之命令
強制管理人之監督與撤換
強制管理人之選任
強制管理人之職權行使
強制管理之終結
範圍
以不動產為標的之物權
不動產之從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
土地及其定著物
建築物之基地
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視為不動產之權利
建造中建築物
合併不動產拍賣之動產
不拍定之事由
債權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拍賣之不動產受重大損失或滅失
最高價應買人之代理人並無代理權
欠缺開始強制執行之一般條件
提出停止執行之裁定
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
應買人無應買資格
有執行障礙之事由
拍定之效力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障礙
不動產點交
瑕疵擔保責任
拍賣價金之交付
取得所有權之範圍
取得所有權之態樣 - 不動產上負擔之處理
危險之負擔
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
6.2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船舶之查封
因供擔保撤銷船舶之查封
利害關係人聲請
提供擔保
查封船舶之准許航行
債權人同意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聲請
查封船舶之保管
船舶查封之限制
囑託查封登記
方法
船舶之範圍
船舶設備及屬據
海商法規定
非海商法規定
建造中
對於航空器之執行
對於共有船舶及船舶應有部分之執行
外國船舶之執行
船舶之拍賣與變賣
船舶之執行方法與管轄法院
概述
拍賣之準備
拍賣日期之指定
拍賣公告及其必要性
通知當事人到場
測量
鑑價
核定最低拍賣價額及保證金額
拍賣場所之指定
無益拍賣之禁止
證明或指定價額
適用範圍
拍賣無實益之處理
意義
判斷
通知債權人
特別拍賣
查封程序
囑託查封登記
查封效力之消滅
查封物之管理或使用
得為查封之不動產特質
查封之程序
查封之效力
查封之程序
保管或管理
債權人、債務人
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工商業團體、其它團體
委託適當之保管人
查封方式
封閉
追繳契據
揭示
現況調查
查封筆錄
執行人員
查封登記
拍賣
拍定之效力
不拍定之事由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
拍賣之準備
無益拍賣之禁止
拍賣之實施
6.1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查封階段
滿足階段
換價階段
概述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賣
拍賣耕地限制
自耕能力證明
通知其他共有人
核定最低拍賣額
共同共有權利之執行
概述
範圍
動產執行程序之準用
執行方法
執行方法
強制管理
以使用價值為標的
拍賣
以交換價值為標的
查封
查封之效力
客觀範圍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不動產之從物、從權利
租地建屋
租賃權、地上權
建築物與基地同屬一人
一併查封
發生時期
內容
第一次拍賣
未拍定
債權人承受
須有法定原因
須向執行法院聲明
以最低價額承受
到場之債權人願意承受且依法得承受
繳清不動產價金
債權人不承受
第一次減價拍賣
無人應買
第二次減價拍賣
無人應買
公告應買(特別變賣)
兩次減價未拍定
債權人不承受
公告
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
執行法院許其應買
債權人聲請
另行估價
減價拍賣
拍定
有人應買
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
須得標人同意
拍定
發給權利證書
其他書據
要件
未拍定而債權人不承受
公告
三個月內以原應買條件
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
無益拍賣
債權人受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聲請
提出賣得價金有剩餘之證明
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費用
價金不足清償優先債權
強制執行費用
撤銷查封
強制管理
拍定
得標人繳足價金
發給權利證書
其他書據
得標人未繳足價金
再行拍賣
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原拍定人負擔差額及
相關費用
得為查封之不動產特質
須有換價或強制管理之可能
法律禁止
假處分、假扣押可
所查封之不動產須為債務人所有或為其管理之財產
查封物之管理或使用
債務人保管者
第三人保管者
查封效力之消滅
拍賣程序終結
查封之處分撤銷
換價階段
拍賣
強制管理
動產執行程序之準用
除特別規定,仍準用
囑託查封登記
地政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