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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避難行為 (手段 (以「行為當時」的角度觀察,避難行為的「手段」是否屬於「有效」而且「不得已」者 (適當性…
緊急避難—避難行為
手段
以「行為當時」的角度觀察,避難行為的「手段」是否屬於「有效」而且「不得已」者
適當性
以「行為當時」的角度觀察,採取的避難行為能夠「有效地」達到避難效果
必要性
「不得已」
必須先採取迴避的手段
若不能迴避時,採取的避難手段是可供選擇的方法中「最溫和」者
結果
衡平性
「保全的利益」大於或遠大於「犧牲的利益」
「防衛性緊急避難」
認定標準較「寬」
保全利益 > 犧牲利益
「攻擊性緊急避難」
認定標準較「嚴」
保全利益 >>> 犧牲利益
判斷方式
法益權衡說
生命 > 身體自主 = 重大身體 > 身體 > 自由 = 隱私 = 名譽 > 財產
評析
只著重抽象的法益價值高低,在個案上將造成過度的抽象判斷
利益權衡說
意義
根據個案的具體事實,兼顧法益的「質」與「量」,予以綜合判斷
依「理性第三人」的觀點,避難者「保全的利益」優越於(大於或遠大於)「犧牲的利益」,即可通過衡平性的要求
限制
相同的法益之間(生命與生命),無從比較
例外
法益的「侵害」與「保護」歸屬於「同一人」時
尚須考慮
虛擬 / 假設結果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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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主觀意見 / 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