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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CH4、CH5) ((保險資金之運用 (途徑 ((存款), (有價證券 ((保險法146-1-1規定辦理))), (不動產…
簡易人壽保險(CH4、CH5)
保險資金之運用
途徑
存款
有價證券
(保險法146-1-1規定辦理)
不動產
(保險法146-1-2規定辦理)
放款
(保險法146-1-3規定辦理)
國外投資
(保險法146-1-5規定辦理)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保險法146-1-7規定辦理)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保險法146-1-8規定辦理)
經交通部核可
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融資所需款項
但提供總額
:star:不得超過
1 more item...
:red_flag: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得運用之所稱<資金>內容
業主權益
各種責任準備金
保險之會計帳務
應獨立處理!!!
郵政人壽保險之資本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按資本額15%
繳存保證金
於國庫
簡易人壽保險
有關之
各種保單條款
保險費、其他相關資料
銷售前採行程序
負責人資格
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其他相關事項
業務員管理
保險法不適用規定
所訂有關保險業務員之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
成立5年後
保險法143-4-1~3規定
適用之
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
現行中華郵政公司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比率不得低於
200%
:red_flag: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