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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避難情狀 (意義 (「緊急危難」 (緊急性的危難狀態 (「緊急」, 「危難」))), 限制 (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情形…
緊急避難—避難情狀
意義
「緊急危難」
緊急性的危難狀態
「緊急」
「危難」
限制
不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情形
法律秩序的一致性
意義
對於他人的合法行為有忍受義務者,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與之對抗,以免造成法秩序的矛盾
種類
強制處分行為
現行犯或通緝犯的逮捕
警察的臨檢行為
特殊職業的危險承受義務
§24 Ⅱ
原則
某些特殊職業,負有忍受危難的義務
例外
學說
該忍受危難的義務,並非要求道德上的捨身取義
若危難已經具體的嚴重危害生命安全時,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例子
警察
消防隊員
故意自招危難
Q:「自招危難」(避難者對於危難與有責任)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學說
「有」不法目的之自招危難
「故意」自招危難
權利濫用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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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法目的之自招危難
「過失」自招危難
依然具備刑法上的危難狀態
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實務
否定說
可歸責於己的危難,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均不能主張「緊急避難」,以免背於社會的公平正義
評析
行為人自招危難究竟是出於「故意」或「過失」應非重點
在行為人自招危難的狀況,應視個案的具體情節,依比例原則作精細的利益衡量(降低對於自招危難者的利益保護),討論其是否符合「必要性」或「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