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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保險給付、質借與保險權利) (受益人喪失請求保險金事由 :red_flag: (((有其他受益人 (由其他人平均)), (無其他受益人…
簡易人壽保險(保險給付、質借與保險權利)
受益人喪失請求保險金事由 :red_flag:
故意致被保人死/雖未致死
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故意傷害被保人
無請求傷害保險金之權
有其他受益人
由其他人平均
無其他受益人
作為被保人遺產
本法修正前
訂立之契約
於修正後
被保人死亡時
受益人分別領受
未滿3個月死亡
所納之全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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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個月~6個月未滿
保險金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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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個月~9個月未滿
保險金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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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個月死亡
全部保險金額
1 more item...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red_flag:
被保人
契約生效/恢復效力
1年內
故意自殺者
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
因戰爭、其他變亂致死者
要保人
故意致被保人於死
健康保險
被保人故意自殺、墮胎
所致
疾病、失能、流產、死亡
傷害保險
被保人故意自殺
或因犯罪行為
致傷害、失能、死亡
依第21條辦理
保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
保險人應將
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應得之人 :star:
:star:要保人申請借款
保費付足1年以上者
保單為質
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
申請借款
借款未清償前
因效力停止、終止、滿期、發生事故時
所欠本息
應於給付金額內
扣抵 :star:
保險人
不得代位行使
要保人/受益人
因保險事故所生
對第3人之請求權
保險契約
所生權利
自
得為請求日起
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
由第3人訂立之契約
權利移轉/出質
需以被保人
書面承認 :star:
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