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H4 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 債務人之管收 (被管收人之釋放, 事由, 管收之期間, 管收程序, 管收機關, 意義, 管收之限制, 管收之法律效果,…
CH4 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
債務人之管收
被管收人之釋放
事由
管收之期間
管收程序
管收機關
意義
管收之限制
管收之法律效果
管收處所
種類
所有權
共有權
應有部分X
共有物V
原始取得建築物所有權
未保存登記建物
附條件買賣
查封後登記為所有權人
信託財產
擔保物權
抵押權
動產
不動產抵押權
留置權
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
占有
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
標的物非債務人所有
債權請求權
標的物非債務人所有
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
用益物權
侵害利益
未影響利益
概括繼承人固有財產被查封
假處分之權利人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人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程序
管轄法院
執行法院之民事庭
提起異議之訴之時期
強制執行程序全部終結前
不撤銷已終結處分
裁判
撤銷已為但尚未終結之處分
審理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效果
當事人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程序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提起時期
對執行標的物之個別執行程序
審理
管轄法院
當事人
裁判
效果
起訴之程式與聲明
意義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強制執行之命令
強制執行之方法
強制執行之程序
對於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強制執行禁止執行之財產
未依法定期限通知優先承購權
無執行名義
欠缺要件
逾範圍
苛酷執行
4.3 債務人異議之訴~實體正當性之保障
意義之訴之事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程序
異議事由發生時期之限制
意義
性質
適用範圍
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程序
當事人
管轄法院
民事庭
審理
判決
訴不合法
訴無理由
訴有理由
要件
債務人主張其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整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4-2條
性質
形成之訴
停止執行
意義
許可執行之訴
法院審理程序
當事人
管轄法院
民事庭
起訴期間
審理
判決
訴不合法
訴無理由
訴有理由
要件
執行法院以執行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
債權人起訴
強制執行法第4-2條
性質
確認之訴
效果
意義
性質
確認訴訟說
命令訴訟
救濟訴訟說
形成訴訟說
給付訴訟說
4.6 強制執行之強制處分
債務人之管收
債務人之拘提
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之人(代理人、管理人)之拘提、管收
具保證書人之責任
債務人之限制住居
強制執行程序救濟方法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
當事人適格異議之訴
聲請或聲明異議
4.2 程序瑕疵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意義
效果
聲請或聲明異議之程序
事由
事由
對於強制執行之方法
對於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對於強制執行之程序
對於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
聲請或聲明異議之程序
得為異議之人
異議之程序
裁判
抗告
抗告
抗告期間
抗告法院之裁判
抗告效力
抗告人
例外
假扣押、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撤銷
特定執行行為
異議之訴
檢察官命令之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聲明異議
假執行
上訴
4.5 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客體權利歸屬之實體正當性保障
性質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程序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事由
概述
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提起時期
債權人故意或過失
拍賣所得價金經分配者,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依侵權行為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拍定人依實體法取得所有權者
第三人喪失所有權
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否定說)
執行標的物確定
執行標的物尚未確定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債務人之拘提
意義
法定程序
拘提之機關
事由
法定程式
案由
拘提之理由
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拘票
具保證書人之責任
對具保證書人之執行
經債權人聲請
須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
保證書須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
20-2、22-1、22-2、22-4-2規定之具保證書人
具保證書人之資格
於執行法院管轄區內有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資產可供執行
具保證書人之意義
適用範圍
用益物權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
擔保物權
留置權
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
抵押權
違法執行種類
執行行為不成立
執行行為得撤銷
執行行為無效
對於強制執行之方法
除去租賃或借用關係
聲明異議
強制管理
聲明異議
實施強制執行的各種方法
得為異議之人
執行債權人
利害關係人
執行債務人
異議之程序
提出
言詞
書狀
時期
開始後、終結前
管轄法院
民事執行處
效果
強制執行原則上不因之停止
撤銷或更正原裁定之停止執行
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4.4 當事人適格與否之救濟
概述
許可執行之訴
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義之訴之事由
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判斷標準
第三人將因強制執行受損害
第三人無忍受強制執行損害之義務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一定權利
留置權
典權
所有權
質權
意義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
種類
裁判
異議之訴無理由
異議之訴有理由
異議之訴不合法
效果
判決確定後得撤銷執行
第三人得另行起訴
強制執行不停止
管收之程序
案由
管收之理由
管收票
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之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之拘提、管收
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之人喪失資格或解任後之處置
喪失資格或解任前有報告、及其它應負之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
須先命供擔保之程序
無供相當擔保者,始得管收
範圍
法人、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
失蹤債務人之財產管理人
債務人已死亡,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特別代理人
無、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瑕疵態樣
違法執行(程序瑕疵)
不當執行(實體瑕疵)
違法執行救濟方式
強制執行法上之救濟方式
聲請
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抗告
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
將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
實體法上之救濟方式
國家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執行
意義
與實體法之權利關係不符
救濟方式
不當執行救濟方式
實體法上之救濟方式
國家賠償
不當得利
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執行法上之救濟方式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於執行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
執行過程中所發各種命令
擔保
休假日、夜間
查報
第三人
指揮命令
對於強制執行之程序
執行人員依法應遵守之程序
另行訴請救濟
裁判
裁定之內容
不合法或無理由
有理由
執行法院之審理與裁定
適用範圍
原則
不問執行名義種類及內容
例外
異議之訴之事由
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異議事由發生時期之限制
確定判決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概述
意義
例外
執行力所擴張
原則
執行名義所載
救濟途徑
執行當事人主觀範圍之爭執
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許可執行之訴
執行當事人同一性之爭執
聲明異議
概述
形式外觀認定原則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當事人
被告
聲請、續行執行之債權人
原告
第三人
起訴之程式與聲明
聲明
如以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時,應對債務人聲明請求確認其權利存在,或請求交付特定之執行標的物
請求裁判宣示撤銷或不許對特定標的物為強制執行
起訴程式與一般訴訟同
審理
原告負舉證責任
原告對執行標的物是否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債務人主張債務已清償
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清償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後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清償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清償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
執行名義之成立過程已給債務人爭執權利,其不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清償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後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主張財產非債務人所有
法院已恪遵形式外觀調查原則
第三人異議之訴
法院未恪遵形式外觀調查原則
違法執行
聲明異議
管收之處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並簽名
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間
再管收以一次為限
不得逾三個月
性質
形成訴訟說
執行標的物
主張有所有權或其他得阻止物之交付或讓與之權利
第三人
管轄法院
執行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庭
拘提之機關
執達員
管收機關
執行法官
違法執行
聲請或聲明異議
裁定
不合法、無理由
抗告
撤銷、更正原處分
抗告
未保存登記建物
第三人異議之訴
拍賣程序終結前
價金分配完前
有事實認定可能履行義務但故意不履行
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法院依職權
債權人聲請
命其提供擔保
限期履行
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
或其他必要事由
法院依職權
債權人聲請
限制住居
解除:
限制住居原因消滅
提供相當擔保
執行完結
未提供相當擔保
未遵期履行
違反限制住居命令
管收
限制:
家計困難
懷胎生產
罹患疾病
釋放:
管收原因消滅
管收期限屆滿
提供相當擔保
執行完結
未經訊問債務人,
非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
不得為之。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無正當理由違反限制住居命令
有足夠事實認為有逃匿之虞
拘提
債務不因之免除
限制住居
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