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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的終結:緩起訴處分(成就條件) (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法定原因 (§253-3 Ⅰ (在為緩起訴處分前,被告故意犯他罪,而…
偵查的終結:緩起訴處分(成就條件)
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法定原因
§253-3 Ⅰ
在為緩起訴處分前,被告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違反 §253-2 Ⅰ 各款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
被告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效果
§253-3 Ⅰ
繼續偵查或起訴
§253-3 Ⅱ
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Q:在緩起訴期間內,緩起訴處分尚未經撤銷,檢察官得否逕行起訴?
實務
得否再行起訴,應視再行起訴的「原因」而定
原緩起訴處分具有 §253-3 Ⅰ 之得撤銷事由
檢察官應先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方得另行起訴
若檢察官就得撤銷事由是否存在有所誤認,因而撤銷緩起訴處分者
撤銷不合法(重大違背法令)
效果
該「撤銷」緩起訴處分「無效」
另行起訴不合法
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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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認定不宜為緩起訴處分
實務
依 §260 同一法理
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
檢察官得逕自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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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
林鈺雄
現行法無規定應如何處理,屬於法律漏洞
「類推適用」§253-3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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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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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的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屆滿
立法理由
藉由該「猶豫期間」觀察被告是否真心悔過,進而考量有無施予刑事處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