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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結果錯誤 (行為客體的狀態 (自然意義的錯誤, 社會意義的錯誤), 同質重合的問題 (「主觀上欲違犯之罪」與「客觀上實際違犯之罪」具有「同質重…
故意—結果錯誤
行為客體的狀態
自然意義的錯誤
社會意義的錯誤
同質重合的問題
「主觀上欲違犯之罪」與「客觀上實際違犯之罪」具有「同質重合」的關係
§328 VS. §320
§221 VS. §224
§173 VS. §174
Q:§271 VS. §275?
行為客體的狀態變動所代表的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的錯誤
當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狀態變動(包含自然意義與社會意義)有完整的認知,其是否還需要對於法益侵害也有所認知?
具體危險犯
要求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狀態變動」與因而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均有完整的認知
抽象危險犯
通說、實務
只要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狀態變動」有所認知,便直接推定其亦有對於「法益侵害」的認知
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行為不會導致法益受侵害
不容許行為人在客觀上或主觀上推翻立法者就「行為」與「法益侵害」之間所預設的關連性
仍成立「故意」
少數說
抽象危險犯的設計,僅能就客觀要件為前置化的處罰,在主觀上尚須以「實害認知」作為成罪的前提
若行為人主觀上確信其行為不會導致法益受侵害
欠缺對於法益實害的認知
不成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