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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救濟程序(交付審判) (審查 (結果 (聲請「不合法」 (§258-3 Ⅱ 前段 (駁回聲請 (逾法定期間, 未委任律師))),…
偵查:救濟程序(交付審判)
審查
結果
聲請「不合法」
§258-3 Ⅱ 前段
駁回聲請
逾法定期間
未委任律師
認為聲請「無理由」
§258-3 Ⅱ 前段
駁回聲請
認為聲請「有理由」
§258-3 Ⅱ 後段
「裁定」交付審判
效力
§258-3 Ⅳ
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Q:經法院「裁定」交付審判的案件,有無「起訴審查制度」的適用?
現行法未規定
通說認為「不適用」
以免裁判矛盾
避免「交付審判」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範圍
Q:法院的審查範圍為何?
實務
§258-1 的立法精神
交付審判是對於檢察官裁量權的「外部監督機制」
法院僅能就檢察官所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予以審查,不得逾越原告訴的範圍
§258-3 Ⅲ 規定的「得為必要之調查」
避免與 §260 的規定混淆不清,以及僭越檢察官的職權
調查證據的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的證據」為限,不得調查聲請人新提出的證據,以及蒐集偵查卷宗以外的證據
學說
交付審判的制度目的
監督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
交付審判的聲請有無理由,並非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為判準,應視該個案的具體犯罪事實與理由而定
法院審查時,不能受限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與內容
提出
§258-1 Ⅰ
程序
再議被駁回
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強制律師代理
立法理由
防止濫行聲請,虛耗訴訟資源
閱卷權
§258-1 Ⅱ
聲請權人
告訴人
撤回
§258-2 Ⅰ
法院裁定前
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救濟
§258-3 Ⅴ
被告
交付審判之裁定
得提起抗告
駁回之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