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的「類型」

有認識過失 VS. 無認識過失

普通過失 VS. 業務過失

§14 Ⅰ

§14 Ⅱ

普通過失

業務過失

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

單純欠缺「內在注意」

具備「內在注意」,但欠缺「外在注意」

加重刑責的理由

具備業務身分之人,有較高的「預見能力」與「注意能力」

評析

業務

定義

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反覆繼續性

行為人嫻熟該活動而克盡注意義務

學說

只需「行為人主觀上有反覆實施該行為的意思」即可

評析

加重其刑的理由在於,具備業務身分之人,有較高的「預見能力」與「注意能力」,因此若僅觀察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似乎將顯矛盾

危險事務

通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基於社會生活地位所為者

排除

單純的個人活動

不以「合法」為限

範圍

附隨業務

為了完成主要業務所伴隨而來與其具有直接密切關聯的準備工作或輔助事務

Q:行為人事實上並非執行業務中,但其所為者屬於平常的業務內容,是否仍成立「業務過失」?

實務

肯定說

學說

否定說

主要業務

具備業務身分之人,其能力也有高低之別,一律加重其刑並不合理

「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的區分不佳

應改以「疏忽程度」作為區別標準

重大過失

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