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正當防衛—防衛情狀 (「現在」 (vs.「過去」的侵害 (現在的侵害 (還有挽救的餘地(仍有「回復可能性」)), 已經確定無法挽救的侵害), vs…
正當防衛—防衛情狀
「現在」
vs.「過去」的侵害
已經確定無法挽救的侵害
現在的侵害
還有挽救的餘地(仍有「回復可能性」)
vs.「未來」的侵害
對於法益的侵害尚未開始
行為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
Q:預設安全防衛設備的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肯定說
雖然在架設安全設備時,並無侵害發生,僅是為了防範未來的侵害,不過在該安全設備因為侵害的現實化而發揮效用時,即屬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例子
通電的鐵絲
「侵害」
判斷標準
以行為人面對的「防衛情狀」作為背景事實,再以「一般人」的角度觀察行為人當時的處境,是否確實有侵害存在
限制
「人為的」侵害
Q:對於來自動物的侵害,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非無主物的情形
非人為支配下所產生的侵害
單純的自然現象
僅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人為支配下所產生的侵害
在第三人支配下的情形
所有人無可歸責
僅能主張緊急避難
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在所有人支配下的情形
動物侵害視為所有人行為的一部分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無主物的情形
不構成犯罪
針對「個人法益」的侵害
理由
避免人人以國家警察自居
例外
屬於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的犯罪,若包含個人法益或將造成個人法益的侵害,仍允許正當防衛
「不法」
通說
「構成要件」該當而且具備「違法性」
不包括
民事不法
行政不法
評析
過於限縮
少數說
「整體法秩序」的違背
包括
民事不法
行政不法
評析
過於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