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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我國現行之社會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就業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勞保年金化), 公教人員保險, 軍人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10.3 我國現行之社會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就業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勞保年金化)
公教人員保險
軍人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之保留
保險給付
保險機構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保險費
農民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
保險費與分擔比例
月投保金額
保險人
投保單位
保險事故
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保險給付
失能給付規定
死亡給付規定
老年給付規定
通則
生育給付規定
傷病給付規定
免責事由
為不合勞保規定者投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滿6個月者
戰爭內亂、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
不得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受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
無正當理由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或補繳應繳文件
公教人員保險
保險人
保險費
保險給付
意義及目的
保險立法
被保險人
國民年金保險
保險給付項目
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遺屬年金
喪葬給付
未繳保費處理
無力繳納者
不願繳費者
配偶互負繳費義務
保險對象
退休勞工
一般國民
意義與目的
保險給付內容
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勞工保險~保險費
普通事故保險
病傷
死亡
老年
失能
生育
職業災害保險
死亡
醫療
傷病
失能
免繳勞保費
發生保險事故、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
保險費負擔: 20 70 10、40 60、20 80
給付權利
兩年不行使及消滅
保險效力開始前或停止後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請領
保險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力
不得讓與、抵銷、抵押或供擔保
失能給付規定
請領方式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請領要件
給付標準
眷屬補助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給付
養老給付
眷屬喪葬
死亡給付
殘廢給付
就業保險
保險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
失業給付
保險財務
保險費喻
保險費分擔比率
被保險人
意義與目的
勞工保險~保險機構
業務監督及審議保險爭議機構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行政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委會
業務執行機構
中央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強制被保險人
自願被保險人
繼續被保險人
通則
給付方式
免責事由
給付權利
死亡給付規定
本人死亡給付
失蹤津貼
家屬死亡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人
主管機關
詮敘部
承保機關
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監理機關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依私立學校法登記、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人員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費
保險費率
免繳保險費
負擔方式
軍人保險
保險給付
殘廢
退伍
死亡
保險對象
保險費
農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主管機關
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業務機關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監理機關
中央社會保險局
保險事故
生育
死亡
殘廢
保險給付
生育
喪葬
殘廢
給付方式
職業災害保險
現金給付
醫療給付
普通事故保險
現金給付
生育給付規定
給付要件
給付標準
傷病給付規定
給付要件
給付標準
保險年資之保留
退保後再加保,年資併計
勞保轉軍保、公保,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年資保留,年老依法退休時,
公教人員保險~意義及目的
意義
行政上
保障健康、關徹人事制度、提高公務效能與效率
政治上
強化政府、為全民健保奠基、增進社會安全
目的
安定公教人員生活,增進福利
提高工作效率
得繼續參加保險
服兵役
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勞工保險~投保機構
5人以上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團體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為其所屬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申報薪資所得,用作計算保險費及保險給付之標準
老年給付規定
請領方式
老年年金
老年一次金
一次請領
投保單位
基層農會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立法
月投保金額
保險費與分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