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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要素—迴避可能性(「能注意而未注意」) (信賴原則 (應用 (「與有過失」的情形 (行為人以外之人也有過失 (交通危險的合理分配,…
「過失」的要素—迴避可能性(「能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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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承擔的過失」
行為人明知其因為生理或心智上的缺陷,或教育訓練的不足,而欠缺從事某特定業務所必需的知識與技能,實際上無法勝任該工作,卻依然冒險承擔超越其個人注意能力的事務,從而導致法益受侵害的結果,此時則仍成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