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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章(4) (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通用貨幣罪 (§199 (前段 (「預備」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
偽造貨幣罪章(4)
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通用貨幣罪
§199
前段
「預備」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各項「器械、原料」
實務
確實能作為偽造或變造幣券的「器械、原料」
行為
「交付」
將行為客體移交給他人持有
「收受」
接受他人的交付
「製造」
創制與改造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之用」
後段
「預備」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交付」
「製造」
「收受」
行為客體
各項「器械、原料」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
性質
「實質預備犯」
本質上是「§195 Ⅰ」與「§197」的預備行為,惟立法者認為此類行為有單獨處罰的必要,故將其獨立成罪
沒收的特別規定
§200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
§199 的器械原料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