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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要素—預見可能性(「應注意」) (判斷的「範圍」 (原則 (法定符合說 (「一般理性謹慎之人」若與「行為人」處於同一環境,皆可能預見「結果…
「過失」的要素—預見可能性(「應注意」)
判斷的「範圍」
原則
法定符合說
「一般理性謹慎之人」若與「行為人」處於同一環境,皆可能預見「結果」的發生
例外
具體符合說
當犯罪產生「偏離」或「失誤」,超越一般人的想像時
通常會認定「結果」不在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判斷的「時間點」
行為與過失同時性原則
過失必須存在於「行為時」
過失行為 = 行為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整體危險行為」
行為人對該行為有「整體的注意義務」
「整體的注意義務」
可能存在於
單一行為人的數個行為之間
複數行為人各自的行為之間
例子
醫生與護理師
上級與部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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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在時間上可能間隔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