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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印文罪章(2)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215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登載」不實), 行為客體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2)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215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登載」不實
行為客體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從事業務之人」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主觀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直接故意
Q:「無業務身分之人」利用「有業務身分之人」犯本罪,是否成立本罪的「間接正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13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登載」不實
雖然有權製作,但是內容卻不真實
行為客體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主觀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直接故意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14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而為內容不實的登載行為
實務
限於公務員「無」實質審查義務的事項,始能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主觀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