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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罪章(1)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201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公司股票」 (公司股東的權利證書),…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1)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201 Ⅰ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行使之用」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公司股票」
公司股東的權利證書
「其他有價證券」
實務
所有能夠表彰財產上權利的證書,而且財產權利的發生、移轉或行使,必須以「占有」該證券為要件
例子
有價證券
外國貨幣
倉單
載貨證券
彩券
信用狀
獎券
票據
文書
當票
取款憑條
入場券
「公債票」
政府為了特殊的需求目的,而向人民募集公債後所發行的債券
行為
「偽造」
「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發該有價證券
「變造」
該有價證券本身即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
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罪
§201 Ⅱ
前段
行為客體
「偽造、變造」
「公司股票」
「其他有價證券」
「公債票」
行為
「行使」
將「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當作「真正的有價證券」予以使用
後段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偽造、變造」
「公司股票」
「其他有價證券」
「公債票」
行為
「收集」
「交付」
明知該有價證券為偽造或變造,而移轉占有於「知情」的他方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行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