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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章(1)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19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方式 (「偽造」…
偽造貨幣罪章(1)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195 Ⅰ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客體
通用
「紙幣」
國家銀行以紙張印製而成的紙質貨幣
「銀行券」
經政府許可的特定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兌換券
「貨幣」
國家銀行以金屬鑄造的金屬幣
具有強制通用力,能在社會交易網路中加以流通使用
行為方式
「偽造」
無製造權或發行權之人,製作不實的「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
「變造」
無製造權或發行權之人,就真正的「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予以變更其內容
「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實務
是否已達足使一般人誤以為是真物的外型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供行使之用」
以該偽造或變造者,充當真正的通用貨幣 / 紙幣 / 銀行券,而加以使用之目的
§195 Ⅱ
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