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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印文罪章(1)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 (§210 (行為 (「偽造」 (「無制作權之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假冒他人的名義作成該文書),…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1)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
§210
行為
「偽造」
「無制作權之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假冒他人的名義作成該文書
「變造」
「無更改權之人」對於他人作成的「真正的文書」,在不變更其本質的情況下,修改其內容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私文書」
公務員非因職務所作成的文書
私人(一般大眾)製作的文書
三大性質 / 五大功能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212
行為
「偽造」
「變造」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特色
用於證明「身分」或「能力」
本罪量刑較輕的理由
行為人圖一時謀生,情可憫恕
種類
「免許證」
「特許證」
「旅券」
「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護照」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211
行為
「偽造」
「變造」
行為結果
具體危險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行為客體
「公文書」
§10 Ⅲ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