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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一、適用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30, (三)行政執行法§10, (一)警察法§10), 三、損害賠償之提起…
國家賠償
一、適用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30
(三)行政執行法§10
(一)警察法§10
三、損害賠償之提起
(一)得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2.提出請求之日30日不開始協議
3.開始協議之日逾60日不成立
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二)例外
已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附帶損害賠償者
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二、程序
(一)請求權人
1.在時效內(知2自5)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
若賠償金額超過限度
送上級機關於15日內核定
2.協議不成立
(1)30內以協議不成立書敘明理由拒絕之
(2)通知有關機關
1.協議成立
(1)30日內賠償或回復原狀
(2)協議書10日內送達請求人
2.以書面主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