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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行使 (三、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 ((一)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 (限於(國賠法§2) (1.故意, 2.重大過失)), (二)人民求償權…
國賠行使
三、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
(一)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
限於(國賠法§2)
1.故意
2.重大過失
(二)人民求償權
法應行注意事項
1.公務員故意
得依照民法§186
同時或先後有國賠程序
以裁定停止民事程序
2.公務員過失
只能依照國賠法
不得用民法§186
二、行使
(一)權利保護
1.第一次
以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審查公權力之合法性
若非法
即撤銷之
2.第2次
人民權利,因公務員違反公法上義務致生損害
向國家或公共團體主動請求賠償
3.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1)行政訴訟法§12
民刑事訴訟涉及行政處分之成立
以行政爭訟為準
(2)國家賠償法§11
B.自提出請求30日不開始協議
C.開始協議之日逾60日不成立
A.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二)程序
1.依行政訴訟程序請求
(1)合併請求(行政訴訟法§8)
(2)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8)
2.依國賠法程序請求
(2)訴訟程序
A.向民事法院起訴(§12)
B.賠償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7)
(3)假處分程序
暫行支出醫療費、喪葬費(§11)
(1)書面協議先行(§10)
一、時效、
§8第一項
(一)知有損害2年
包含
1.損害事實
2.國家賠償原因責任事實
(二)自有損害5年
不以知悉家害公務員姓名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