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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種類 (二、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3) ((二)需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瑕疵) (2.瑕疵 (指公共設施不具有通常應有性狀或設備), 3…
國家賠償種類
一、公務員賠償(§2)
要件
(一)需為公務員之行為
1.§2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廣義說
2.§4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由委託機關負責
(二)於執行職務行為
實務採客觀說
以外觀而定,不問行為人意思表示如何
(三)行使公權力行為
1.意義
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之作用而言
2.包含
(1)以命令或強制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
(2)給付行政、服務、救濟、照顧等
(四)行為不法
1.違法性之判斷(結果不法說/行為違法說)
2.不作為之違法性(反射利益論/自由裁量論)
(五)有故意或過失
過失之客觀化傾向
1.違法推定過失
2.將過失解釋為公務營運之瑕疵
(六)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所謂人民
1.指居於國家主權作用下一般統治關係者
2.特別權力關係不屬之
(七)不法行為和損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1.以因果關係存在為判斷基準
包含作為、不作為
2.相當因果關係
採客觀事後審查
二、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3)
(二)需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瑕疵)
2.瑕疵
指公共設施不具有通常應有性狀或設備
3.採無過失主義
不以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1.設置或管理
和民法§191設置或保管同義
(三)需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
(一)需為公有公共設施
2.國有財產法§4
公用財產的分類
(2)公共用財產
(3)事業用財產
(1)公務用財產
1.適用範圍
(2)已開放公眾使用
(3)不以已驗收完成為限
(1)不以完工為限
(4)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
(四)損害之發生與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