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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特色, 重要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色 (理賠責任~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急救費用, 診療費用,…
12.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特色
重要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色
理賠責任~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急救費用
診療費用
接送費用
看護費用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最高限額
死亡車禍受益人可申請給付暫時性保險金
交通事故死亡者
提出證明文件
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以內
因事故殘廢者,依已審定之殘廢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
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設置目的
請求補償時期
補償內容
請求權時效
無盈無虧原則
主管機關
行政院金委會
保險費率訂定
行政院金委會 + 中央交通主管機關
審議
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
費率採從人兼從車因素
年齡
性別
賠款紀錄
擴大受害人範圍
對方車輛駕駛人及乘客
本車乘客及駕駛人
車外之第三人
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
請求權人
受傷
被害人本人
死亡
被害人之遺屬
財務、會計獨立
限額無過失責任
單軌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重要規定
給付保險金後得向加害人追償之規定
酒駕
吸毒駕車
故意行為
從事犯罪或逃避追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22條之一規定
代位權兩年內行使
給付項目及限額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20萬
殘廢給付
4~160萬
死亡給付
160萬
每一人給付總額上限180萬
據實說明義務
使用性質
汽車牌號、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汽車種類
要保人終止契約限制
被保險汽車報廢
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轉移,且轉移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
保險人終止契約限制
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
違反第十七條據實說明義務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
犯罪行為
拒絕承保限制
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汽車所有人對第十七條所規定應說明事項不為說明者
保險費率訂定
從人因素
從車因素
禁止解除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