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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簡式判決處刑 §449 (程序開啟要件 (地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非§31 I 強制辯護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或法院逕行之,…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簡式判決處刑 §449
程序開啟方式
依檢察官聲請 §449 I、451
法院逕行 §449 II
程序開啟要件
地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非§31 I 強制辯護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或法院逕行之
犯罪事實已臻明確
科刑以緩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服社勞)、拘役或罰金為限
非§452→§451-1之情形
Q.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至第二審(地院合議庭),二審認應無罪,檢察官得否以通常程序上訴至第三審(高院)或認為簡易程序而終結,僅以非常上訴救濟?
91台非21例
依445-1 III 準用369 II 由地院合議庭撤銷該判決
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為第一審判決)
檢察官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至高院
柯耀程
地院合議庭一經判決即生效力
但簡易判決不得為無罪判決,故顯有違背法令
但案已確定,因此僅能以非常上訴救濟
臺高院96法律座談會刑事類33
檢察官對簡易程序案件,在未判決前,就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是否合法?簡易庭如何處理?
丙說
原則上為一新獨立起訴案件,無不合法,
簡易庭應簽請另行分案處理
量刑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