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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的違法:故意 (種類 (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 (§13 Ⅰ (直接故意), §13 Ⅱ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
主觀上的違法:故意
種類
概括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只是對於侵害的範圍與對象並無具體明確的認識
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
§13 Ⅰ
直接故意
§13 Ⅱ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
客體不確定故意 / 累積故意 VS. 擇一故意 / 選擇故意
客體不確定故意 / 累積故意
結果可得確定,但客體則概括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是不確定受侵害客體的數量
例子
在公共場所丟擲炸彈
主觀上的故意個數必須透過客觀上的行為結果輔助認定之
擇一故意 / 選擇故意
行為人雖然明知其行為將危害數個特定人的法益,但是不確定具體的犯罪結果究竟會發生於何者身上,此時只要確實對於其中一者造成侵害,即與行為人的本意相符
意圖故意 / 目的性故意
除了知與欲之外,還要有積極的實現計畫
要素
知
認識 / 明知
客觀的構成要件事實與主觀的想像一致
欲
意欲 / 有意
實現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的決意(法敵對意志)
故意 = 知 + 欲
行為人除了必須認識客觀的構成要件事實之外,還必須有予以實現的意願
原則
行為與故意同時性原則
故意必須存在於行為時
不承認「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
Q:在「結合犯」的情形?
實務
「行為與故意同時性原則」應予放寬
只要「基礎行為」與「結合行為」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即可成立故意
在「基礎行為」進行中,另行起意實施後續的「結合行為」,依舊成立結合犯
§322
強盜罪的結合犯
學說
即使不依「行為與故意同時性原則」而嚴格要求「結合故意」,兩故意之間仍需有「犯意聯絡」,亦即必須「基礎行為」尚未結束時,有利用此機會實施後續「結合行為」的故意,方可成立結合犯
主觀與客觀對稱原則
「犯罪事實」(客觀構成要件)與「故意」(主觀構成要件)必須互相對應
錯誤
「主觀的認知」與「客觀的事實」不一致
構成要件錯誤
結果錯誤
法益錯誤
行為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主體錯誤
空白刑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