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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的違法:過失 (要素 (違反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 (要素 (內在注意 (對於行為方式進行一般性與抽象性的危險評估), 外在注意…
主觀上的違法:過失
要素
迴避可能性
「能注意」
判斷方式
若無迴避的可能(能力),就無迴避的義務
客觀說
折衷說
主觀說
類型化說
信賴原則
意義
行為人有能力迴避該結果的發生
違反注意義務
「不注意」、「未注意」
行為人未盡一般理性謹慎之人所應有的注意程度
「注意義務」
要素
內在注意
對於行為方式進行一般性與抽象性的危險評估
外在注意
具備內在注意,進而予以放棄危險行為或施加更嚴密的注意
根據
刑法以外的其他規範
交通規則
醫療規則
意義
為了避免結果發生,行為人具有應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
預見可能性
「應注意」
判斷方式
時間點
範圍
意義
行為人有預先設想到該情況的可能性
判斷重點
新過失理論
目的行為學派
除了「預見可能性」之外,更強調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
若行為人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但結果仍發生,即使其具有預見可能性,尚不成立過失
個別化理論
強調行為人本身的能力
「主觀預見可能」是過失犯的唯一判斷標準
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將造成的結果有預先認知的可能性,始代表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迴避可能性
在「行為人對於其行為具備迴避可能性」的情況,才有科以刑罰的意義,從而顯現法益保護的功能
舊過失理論
古典犯罪學派
強調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
過失 = 行為人主觀上欠缺對於法益保護的關心態度,最終導致法益受侵害
行為人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卻未預見,即屬「過失」
類型
有認識過失 VS. 無認識過失
普通過失 VS. 業務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