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
概論
意義
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應保障其有救濟之途徑。
用以對抗國家不法侵害之權利(防禦權)
除為主觀請求權之外,更是憲法之明文而構成國家客觀的義務,國家有義務具體明文化基本權之保障。
分類
人民向國家主張某種基本權利則多有待立法具體明文化,始可主張。
要件
國家的實證性
可貫徹性
立憲性
根基性
規範性
現實性
主觀性
平等權、自由權
補充
傳統
受益權
參政權
自由權
平等權
§ 7
消極防禦國家侵害
§ 8~14
積極向國家為請求
§ 15以下/21
主動參與國家政事
§ 17
自由權
防禦國家對人民工作及財產之不法侵害(防禦功能)
平等權
§ 8以下
要求平等(公平對待)之權利
一種相對性公平與否之考量,是諸於一個具體情狀而被涵攝於某個自由權之中。(主觀性權利而為當事人可得主張)
§ 7
本國人與任何人
明文列舉與不明文列舉
本國人§ 7平等原則
任何人§ 17/2/3/130體系解釋
§ 17~19適用上優先
§ 22
主體
自然人
法人
未成年是否可主張基本權利?
是否能真正理解(識別)該基本權利之意義,且具備身體或心智上條件而得以主張之。
私法人
非法人團體
釋486
私法人
從事公任務❌
釋765(國營事業)
一般營業活動上因與私人地位無異而得享有之。
然國家既因市場經濟與效率等考量而選擇以公司型態設立此等公營事業,復要求其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參照),是其在目的及公司章程所定範圍內,仍得享有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公法人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
例外
不能釋憲(權限而非權利)
國立大學(大學自治)
公共電視台(廣電自由)
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