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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債 §153~§756-9, 民§153 (Ⅱ (1.確認購買數量,意思一致,契約成立, 2.不用確認數量,沈默推定契約成立, 3…
民法-2.債
§153~§756-9
民§153
Ⅱ
1.確認購買數量,意思一致,契約成立
2.不用確認數量,沈默推定契約成立
3.發生糾紛:法院裁判
Ⅰ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成立
債
1.違法義務
➞債務不履行
1.給付不能
1.自始
➞從一開始
➞定約之後
1.主:人之權利(有無),有效 e.g. 買賣他人之物
2.客:物之存在(與否),無效,民 246
2.嗣後
➞訂約之後
1.主:權利變動
2.客:物之消滅
➞物之存在
1.不可歸責,民 225
➞無過失
免給付義務
1.不可抗力:天災
2.不可預料:人禍 e.g.空難
➞非常事故
2.可歸責,民 226
➞有過失
損害賠償➞真正給付不能
➞解除契約,民 255
2.給付不完全,
民 227
第一項:瑕疵給付
1.給付遲延
2.給付不能
第二項:加害給付
瑕疵給付+侵權行為
3.給付遲延
1.可歸責債務人
給付遲延,民 229
Ⅰ:有確定期限
直接
1.損害賠償
2.解除契約,民 255
Ⅱ:無確定期限
催告(請求、通知)
➞凡期限必催告
1.損害賠償
2.解除契約,民 254
2.可歸責債權人
受領遲延,民 234
4.給付拒絕
法無明文 e.g.石沈大海
2.侵害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