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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救濟 (二、舉發內容救濟 ((一)救濟標的 (1.違規事實, 2.舉發條文, 3.處罰內容), (二)程序…
交通裁決救濟
一、執行行為之救濟
警職法§29(表示異議)
二、舉發內容救濟
(一)救濟標的
1.違規事實
2.舉發條文
3.處罰內容
(二)程序
依照§9,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1.處罰機關認有理由
撤銷舉發通知單(紅單)
2.處罰機關認無理由
維持原案
受處罰人若不服,依照道交條例§87救濟
(三)道交條例§87
被告不服原處分機關裁決
2.管轄例外
亦可向右列法院提起
(2)原告所在地
(3)違規行為地
(1)原告住所地、居所地
1.管轄原則
(1)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其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2)不須踐行§9的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