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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危險駕車 (三、結果處理 ((一)駕駛人 (1.案情節移送法辦 (駕駛人不明者 (以通知書通知其到案)), 2.未滿14歲無照或危駕…
取締危險駕車
一、準備階段
道交條例
(二)§43第一項、第三項(危險駕車)
(三)§85-2(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一)§21第一項第一款(無照駕駛)
三、結果處理
(一)駕駛人
1.案情節移送法辦
駕駛人不明者
以通知書通知其到案
2.未滿14歲無照或危駕
舉發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3.未滿18歲蛇行或逼車
得由警察機關公布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二)車輛
1.禁止其通行、禁止其行駛
(1)當場執行之
(2)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2.違反§43第一項1-4款或第三項規定
經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違反§43第一項1、3、4款或第三項規定
(1)沒入其車輛,並當場暫代保管之
(2)隨案移送處罰機關
(三)填寫工作紀錄簿
二、執行階段
(一)首要作為
2.通報勤指中心支援攔截圍捕
3.現場監控,並查抄危險駕車份子車牌資料
1.回報值班人員
(二)現場作為
2.若有其他暴力行為,伺機逮捕,遏止暴力
3.圍觀民眾若有不法,善用社維法裁處
1.現場攝影或錄影,並依照違規事實舉發
4.對現場圍觀未違法青少年
(2)登記列冊
(3)必要時通知父母管教
(1)勸導其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