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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 重傷罪→ (重傷害結果的判斷時點 ((1)以行為人行為時(實行行為完成時)為準, (2)以法院審判時點為準(實務立場),…
←聚眾鬥毆罪 重傷罪→
重傷害結果的判斷時點
(1)以行為人行為時(實行行為完成時)為準
(2)以法院審判時點為準(實務立場)
(老師)行為時所造成的傷害是否會發展成重傷的可能?1.治療也不會好(實務)2.治療後會好3.不用治會好
行為
聚眾鬥毆而在場助勢與聚眾鬥毆而下手實施傷害
參與人數是否以有隨時增加之狀況為必要?參與者是否事先約定?
多數說:應與本罪成立無關,本質上圍聚眾犯,須一方或雙方聚集多眾始能成立
少數說(實務判例):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重傷定義
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4項
毀敗:完全永遠喪失功能
嚴重減損:大幅減退
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結果
「致人於死或重傷」屬客觀處罰條件:這個要件只客觀存在即為已足,參與群毆的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均在所不問
故意
就在場助勢之人,須有聚眾鬥毆而參與在場助勢的認識始可;而下手實施傷害者,須有參與聚眾鬥毆而參與傷害的認識,始可。若參與者有重傷或殺人故意自然不能成立本罪而應成立殺人罪或重傷罪
故意
傷害、重傷、殺人故意的區分,實務上是透過主觀面區分,而判斷主觀面的故意類型時是用客觀面的事實綜合判斷